所謂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后,全面履行前,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原因,使合同賴以成立的基礎或環境發生當事人預料不到的重大變化,若繼續維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則顯失公平,受不利影響的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制度。
情事變更原則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合同依法成立之時,有其信賴的客觀環境,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是與這種客觀環境相適應的。權利義務的對等,也是就該環境而言的。在合同成立之后,該客觀環境發生改變或不復存在,原來約定的權利義務如與新形成的客觀環境不適應,也就不再公平合理了。只有將合同加以改變乃至解除,才符合公平,符合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條件有以下幾項:
(一)須有情事變更的事實。所謂情事,泛指作為合同成立基礎或環境的客觀情況,例如合同訂立時的供求關系。這里的變更,是指上述客觀情況發生了異常變動,例如戰爭引起嚴重的通貨膨脹。具體判斷是否構成情事變更,應以是否導致合同基礎喪失、是否致使合同目的落空、是否造成對價關系障礙作為判斷標準。
(二)情事變更須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畢之前。之所以要求情事變更須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后,是因為若情事變更在合同訂立時即已發生,應認為當事人已經認識到發生的事實,合同的成立是以已經變更的事實為基礎的,不允許事后調整,只能令明知之當事人自擔風險。之所以適用情事變更原則要求情事變更發生在履行完畢前,是因為合同因履行完畢而消滅,其后發生情事變更與合同無關。
(三)須情事變更的發生不可歸責于當事人,即由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引起。若可歸責于當事人,則應由其承擔風險或違約責任,而不適用情事變更原則。
(四)須情事變更是當事人所不可預見的。如果當事人在締約時能夠預見情事變更,則表明他承擔了該風險,不再適用情事變更原則。
(五)須情事變更使履行原合同顯失公平。該顯失公平應依理性人的看法加以判斷,包括履行特別困難、人受領嚴重不足、履行對債權人無利益等。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合同到期不讓走怎么辦
2021-01-22哪些房產不能抵押,抵押房產怎么進行
2020-12-09普通合伙企業的退出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2021-02-23什么是合同債務轉移,合同債務轉移需要哪些條件
2021-03-13勞務關系有哪些法律規定
2021-03-13員工工傷身亡家屬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嗎
2021-02-15國外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怎么辦
2021-02-05產品責任險與職業責任險的區別詳解
2021-01-21運輸保險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2020-12-18保險合同標的是什么
2021-03-17平安保險車禍理賠手續
2021-01-18冒領社會保險是否會進入社保失信人名單
2021-02-21工資中繳納失業保險的份額是多少
2021-01-02盡快得到保險理賠償的方法有哪些
2021-02-20法律對殘疾人投保是如何規定的
2020-11-28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法律性質是什么
2021-01-26保險公司聲譽風險管理指引
2021-01-01雇主責任保險有拒賠的情況
2020-11-08分析旅行社責任保險案例
2020-11-27香港騙子雇內地人挖眼自殘騙保險金
2021-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