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識產權的保護和管理辦法是什么
第九條 公司**事業部是知識產權管理部門。
第十條 **事業部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上級知識產權政策、法律法規,對公司的知識產權工作實施全面管理,組織協調公司知識產權工作;
(二)制定并實施公司知識產權發展規劃、規章制度,制定并實施推動公司知識產權工作發展的措施和計劃;
(三)組織參加各級知識產權部門舉辦的培訓活動;
(四)建立信息報送制度,專利申請計劃在申請前兩周報知識產權局,授權專利在獲得證書后一周內報知識產權局;
(五)與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保持密切聯系,機構及人員發生調整時及時上報;
(六)負責公司知識產權申報、備案、報表、維持、培訓等相關事宜,做好知識產權檔案的管理工作。建立本單位專利數據庫,利用與本單位有關的專利文獻和專利信息,為科研、生產經營全過程服務;
(七)鼓勵員工開展發明創造活動,為員工提供有關知識產權事務的咨詢服務,按照上級規定辦理對公司職務發明人的獎勵;
(八)辦理公司知識產權申請、資產評估、合同備案、引進及轉讓、認定登記和技術宣傳等事宜;
(九)保護公司知識產權和防止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辦理有關糾紛和訴訟事務;
(十)其他與本單位知識產權有關的事務。
第十條 公司**事業部對公司的知識產權經費實行統一預算管理,合理使用。經費主要用于知識產權戰略實施、知識產權獎勵資助、知識產權宣傳培訓、知識產權管理維護、知識產權基礎推動、知識產權孵化及產業化和知識產權糾紛處理等。
第十一條 在技術創新中加強相關技術領域的知識產權調查、分析及相應的對策研究,使之在公司知識產權發展戰略制定、科研管理工作中發揮有效的作用。
第十二條 在技術創新中跟蹤相關技術發展動態,分析競爭對手的知識產權狀況,及時調整研究方向,防止重復研究,避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第十三條 在引進國內外技術時,應要求技術提供方提交有關知識產權法律狀態、侵權分析、市場前景等內容的分析報告,作為立項、簽約的依據之一,合同簽約后,要定期跟蹤查詢引進知識產權的法律狀態。
第十四條 向國外出口技術、產品和承包工程時,在實施之前,應委托律師機構就相關技術對相關國家和地區的知識產權進行知識產權法律狀態調查分析,出具不侵權報告,并提交給出口國(地區)當地法院備案。
第十五條 發生知識產權糾紛時,應及時向公司報告。
第四章 獎勵與懲處
第十六條 對知識產權的發明創造人和管理人員給予獎勵。
第十七條 公司獲得上級資助資金的80%以上用于知識產權制造者資助獎勵。
第十八條 公司獲得上級獎勵資金的70%以上用于獎勵知識產權制造者、知識產權管理者,剩余的30%建立知識產權基金,由**事業部直接管理,用于公司知識產權工作的滾動發展。
第十九條 獎勵給個人的資金直接支付給個人,獎勵給部門的由部門負責人決定資金的使用。
第二十條 公司員工有權保護本單位知識產權不受侵犯,維護本單位的合法權益,發現侵權行為,應及時報**事業部,并協助做好調查取證工作。同時本單位應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
第二十一條 公司對發明人、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給企業造成損失的下述行為,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一)科研成果未及時申請專利造成知識產權流失的;
(二)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專利權喪失的;
(三)以個人或他人名義將職務發明申請專利的;
(四)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給企業造成損失的;
(五)引進和出口技術、產品中的違規失職行為,給企業造成損失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在執行過程中如有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法律、法規為準。
知識產權在沒有申請專利的時候就是共享作品,每個人都可以進行借鑒。但是申請專利之后又人進行借鑒都屬于侵權行為,當事人可以要求侵權者對自己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不過一般情況下,都是要求對方停止侵權,沒有金額賠償。
知識產權糾紛的處理原則是什么?
知識產權共有的取得方式是什么?
知識產權被侵犯了該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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