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藥罪需要物證嗎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銷售假藥罪的定罪是需要物證的,對刑事案件的定罪,是重物證輕證言的,法院是不會輕信口供的。
相關法律規定
第五十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五十五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銷售假藥罪證據標準有哪些
(一)、證人證言
1.生產、銷售假藥單位所雇傭的人的證言。包括:
(1)生產、銷售假藥的時間、地點、數量、外觀包裝、銷售價格等。
(2)假藥的生產流程,銷售方式,持續時間。
(3)假藥原料的來源、特征、數量、價格,假藥的種類、適用對象及銷售去向。
(4)生產、銷售假藥非法所得資金及賬務情況。
(5)共同犯罪的,犯意的提起、策劃、聯絡、分工、實施、分贓等情況。
(6)單位涉嫌犯罪的情況
2.其他知情人的證言。包括:
(1)所知生產、銷售假藥的情況。
(2)犯罪嫌疑人購買假藥原料的途徑、數量、價格等。
(3)購買人因使用假藥而受到的傷亡情況。
(二)、物證
1.生產、銷售假藥的現場、生產設備、生產工具及照片。
2.假藥的原料、包裝,成品的實物和照片。
(三)、書證
1.生產、銷售假藥的發票、帳簿、記帳憑證、存折及資金進出記錄等。
2.關聯賬戶資金進出記錄。
3.與案件有關的《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生產、銷售合同、產品出入賬單,假藥的宣傳單、說明書及廣告等。
4.有關部門出具的處罰決定及封存假藥的證明材料,相關部門出具的經營資格證明、會議記錄等。
5.假冒藥品質量認證書及其標志。
6.造成人身損害的病歷、醫療費票據等。
7、單位犯罪的,形成單位決定(意志)的會議記錄、決策人員批示或授權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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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謝開榮律師 主辦律師 執業 6 年 江西-贛州-于都縣 江西銳泓律師事務所 中小律所 實名認證執業認證網站認證 因無暇在網絡上回復,咨詢的朋友請加微信留言或電話聯系(微信手機同號)。 謝開榮律師是中國法網贛州地區公益律師,被于都縣司法局評為五星級律師,被聘為于都縣政府信訪局法律服務律師,是法律快車網特邀推薦律師,華律網重點推薦資深律師。 謝開榮律師,2009年獲得法學學士學位,2010年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系江西銳泓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謝律師長期在贛南各地區從事法律工作。法學理論扎實,辦案經驗豐富,身經百戰,辦理過各種紛繁復雜的訴訟案件,特別擅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刑事辯護、勞動工傷、債權債務等業務。 成功案例:請在百度搜索 華律網謝開榮律師 親辦案例 選擇謝開榮律師的理由: 專業:謝開榮律師長期研究各類訴訟及非訴訟重大疑難案件,具有深厚的法學理論功底以及豐富的實踐辦案經驗。 盡責:謝開榮律師秉承"認真務實、優質高效"的工作理念,窮盡一切法律途徑,最大限度的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高效:以最快的速度完成調查取證及材料收集工作,第一時間進入案件辦理程序,在案件處理或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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