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被訴至法院敗訴后無力還錢拖延幾月再履行———
問題事件
姜某同一公司發生經濟糾紛,后訴至法院。法院判決姜某返還對方的貨款。后該公司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當時姜某確實沒有還款能力,就拖了幾個月。
現在,姜某有能力支付這筆貨款,但法院又讓其再補交這筆款的利息。
姜某認為法院的做法有失偏頗,遂不同意補交該筆利息。
有錯應改
姜某不但應當補交利息,還應當支付加倍的利息。
根據法律規定,被執行人延期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或非金錢義務,都應當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還作了說明: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指在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的債務利息上增加1倍。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非金錢給付義務的,無論是否已給申請執行人造成損失,都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已經造成損失的,遲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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