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錄音證據是否可鑒定
對原告的錄音證據存在異議,應當有被告提出申請鑒定。
二、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把證據分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電子數據、當事人的陳述、鑒定意見、勘驗筆錄。其中,視聽資料就包括錄音。
2002年4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依照現行的法律規定,未經對方同意的錄音只要符合兩點條件就能夠作為證據使用,第一: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方式取得的;第二、不是以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
如果原告一方對于錄音證據真實性存疑的話,認為被告拿到的錄音證據并不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可以主動提出自己的異議。更多錄音證據鑒定的要求跟實際的規定等等,歡迎律霸網網站咨詢了解,找專業的律師為你詳細講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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