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人對債權強制執行怎么舉證
當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時,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請的同時會給申請執行的債權人一份“執行舉證通知書”,“通知書”上明確規定申請執行人有義務向人民法院舉證。舉證內容包括:
1、被執行人的住所
2、被執行人存款的開戶行、帳號
3、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動產和不動產名稱及所在地
4、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情況
在實踐中,“執行難”的二個主要表現就是“被執行財產難尋”,“被執行人惡意逃逸”。
法院強調申請人的舉證責任,明確規定申請人提供不出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法院就不能采取執行措施。這樣,導致一部分案件申請人無法也無能力查明的情況下長期積壓,甚至喪失執行的有利時機。
法院理由是:民事訴訟的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因此,申請人申請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時,就應當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和其下落,提供不出被執行人財產線索導致案件不能執結的責任也只能由債權人承擔。
二、如何強制執行到期債權
市場經濟體制下,交易主體之間的債權、債務往往又是三角或多角債務,債務主體本身可供執行的能力又不強,因此在執行實踐中,通過執行債權來實現生效判決的案件越來越多。為了進一步明確和規范對第三人到期債權的執行,《執行規定》專門設定了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執行一章,對執行到期債權的范圍、程序、審查作了規定。
履行通知的范圍不僅指執行法院向第三人發出的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執行法院發出的協助執行通知書應包括在內。當第三人接到執行法院發出的協助執行被執行人債權(包括預期債權)時,即可提出異議,執行法院也應停止執行。
亦即第三人提出異議的期限從接到執行法院發出的第一份法律文書(如協助扣留債權通知書、扣留被執行人債權裁定書以及訴訟階段作出的保全裁定書等)時開始計算。
執行法院在第三人接到第一份法律文書時提出異議的,執行法院應依照《執行規定》第63條不進行審查,立即停止執行。
但如果第三人在直接簽收執行法院送達的第一份法律文書后不提異議,僅在接到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后提出的,除非有證據表明,在協助執行期間,債務人和被執行人發生了其他的債權債務關系,第三人需要用被執行人享有的債權實現自身的債權的,執行法院應當停止執行外,而對于以與被執行人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為由提出異議的,執行法院應當駁回,強制執行第三人。
綜合上述,小編整理有關對債權強制執行的相關內容。由此可見,當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時,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請的同時會給申請執行的債權人一份“執行舉證通知書”,“通知書”上明確規定申請執行人有義務向人民法院舉證。如果你對這方面還有更多問題,律霸網提供專業法律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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