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材買賣合同違約金過高由哪一方舉證
【案情】
2010年6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簡稱建筑公司)與**鋼材有限公司(簡稱鋼材公司)簽訂《購銷合同》,合同約定由鋼材公司向建筑公司提供建筑鋼材,建筑公司在交貨當天付款60%,余款一個月內結清,延期付款按4.7元/噸/天支付違約金。后建筑公司未能如期付款,并提出買賣合同不能參照民間借貸,違約金過高,如參照民間借貸采用4倍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損失,其違約金并未超損失的30%。
【分歧】
針對本案違約金合法性的舉證責任分配問題,有以下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建筑公司提出違約金過高,根據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應當由建筑公司舉證證明,鋼材公司未主張違約金合理則無需提供相應的證據就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進行舉證。
第二種觀點認為,建筑公司提供了足以讓法官對違約金約定公平性產生懷疑的初步證據,法官應適當行使釋明權,引導鋼材公司舉證證明實際損失及違約金的合法合理性。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2009年7月7日,最高法《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8條規定:違約方對于違約金約定過高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非違約方主張違約金約定合理的,亦應提供相應的證據。筆者認為對于該條文的理解應分為兩部分:一、違約方在案件中應當首先提供足以讓法官對違約金約定的公平性產生懷疑的初步證據;二、違約方提供的證據足以對違約金公平合理性產生懷疑的,法官應適當引導守約方對違約金約定的合理性舉證。
其次,觀點二不違反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而是強調法官的釋明權。首先,違約方對其主張必須提供足以讓法官對違約金約定公平性產生懷疑的初步證據,在此基礎上,法官引導守約方就違約金符合其實際損失進行質證,適當的提醒、啟發當事人,促使當事人就訴訟主張、證據進行充分的交流、互動,以查明實際損失,確定合理的違約金數額。故本案違約金合法性的舉證責任分配問題更多的強調法官的釋明權,由法官引導鋼材公司舉證證明違約金訴求合法合理。
最后,基于司法實踐考慮,筆者也更傾向于同意第二種觀點:其一,違約方往往很難掌握守約方實際損失的有關證據,由守約方自證實際損失及違約金約定合理較為合適;其二,觀點二不是直接將舉證責任歸于守約方,所以對守約方的證明責任沒有過于嚴苛,防止了舉證不力責任的錯位。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鋼材買賣合同違約金過高由什么人舉證”問題進行的解答,違約方對于違約金約定過高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非違約方主張違約金約定合理的,亦應提供相應的證據。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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