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于訴訟代理權限有幾種
根據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間簽訂的委托代理協議及授權委托書,依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律師在民事訴訟中的代理分為一般代理、特別授權代理。
(1) 一般代理:在訴訟程序問題上的代理,如參加訴訟活動,調查,提供有關證據,參加法庭辯論和調解等。律師代理權限是參加訴訟活動,不對當事人在案件中的實體權利作出明確的表態,因崦不需要委托人對代理律師特別授權。
(2) 特別授權代理委托人通過特別授權委托律師對案件的實體問題直接作出決定并明確表態的代理,如代為提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出反訴或上訴,等等。
二、訴訟代理可以轉委托嗎
所謂轉委托訴訟代理(簡稱轉委托),是指委托訴訟代理人接受代理訴訟的委托后,在訴訟過程中,依照法定程序又將訴訟代理事項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再委托他人代理。實施轉委托行為的人叫轉委托人,接受轉委托代理訴訟的人叫轉委托訴訟代理人,也叫復代理人。轉委托訴訟代理,也稱為復代理。
訴訟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如無特殊情況,應認真履行訴訟代理職責,不宜再將訴訟代理權轉委托他人行使。
三、實踐中適用轉委托訴訟代理,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在轉委托訴訟代理中,轉委托訴訟代理人仍然是原委托人的訴訟代理人,而不是轉委托人的訴訟代理人,因此,訴訟代理的法律后果仍歸屬于原委托人,而不能歸屬于轉委托人。
2如果原訴訟代理人已將全部訴訟代理事項轉委托他人代理,那么原訴訟代理人應當退出訴訟。
在我國關于訴訟代理的權限有明確的法律法規,遵守相關法律是每一位公民應該盡的義務。要知道訴訟代理是民事代理的一種,如果要代理他人進行訴訟活動的,就需要有授權委托書,并且了解代理的具體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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