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簽訂保密協議的對象
保密協議保守的是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因此用人單位一般只應當與接觸、知悉、掌握商業秘密的員工簽訂保密協議,而不是普通員工,更不能是全體員工。當然,用人單位可以根據自身的性質和情況分析確定企業中的哪些人員掌握了商業秘密。對于某些不在保密崗位和技術崗位的普通員工,在工作中有意或無意獲悉公司的商業秘密時,也應該列入保密主體的范圍。
二、員工違反保密協議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違反保密協議首先要承擔的是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又可以分為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雇員違反保密協議很可能同時侵犯了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給用人單位造成了實際損失。因此,用人單位可以要求雇員承擔違反保密協議約定的違約責任,如果保密協議中約定了違約金,則用人單位可以要求違約的雇員支付違約金。如果違約金畸高或者畸低,雙方可以要求適當降低或提高。用人單位也可以選擇要求雇員承擔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但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不能同時適用,用人單位只能從中選擇一種。
2、行政責任:侵犯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也可能構成行政責任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工商管理機關還可以責令侵權人將載有商業秘密的圖紙、軟件及其他有關資料返還權利人或銷毀。
3、刑事責任:任侵犯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還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如有以下行為,并且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除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保密協議的一般規定
1、受約束的保密義務人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不可將商業秘密透露給任何第三方;
2、受約束的保密義務人不可將含有保密信息的資料、文件、實物等攜帶出保密區域;
3、保密義務人不可在對外接受訪問或者與任何第三方交流時涉及合同規定的商業秘密內容;
4、保密期限,法律對保密協議的保密期限沒有規定,即保密的期限可以是長期的,直至其進入公知領域。因此只要其不被公開就可以永遠保持其秘密性,因此企業可以在保密協議中約定不僅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而且在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終止后直至商業秘密公開為止,員工都不得披露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企業的商業秘密。
5、公司認為應加入的相應條款。
上述就是小編對“員工違反合同保密義務的責任”問題進行的解答,員工違反合同保密義務的肯定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果任侵犯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還可能承擔刑事責任。如果讀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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