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中出租人負有哪些義務
(一)交付租賃物并使租賃物適于使用、收益的義務
租賃合同的主要目的就是要讓承租人使用、收益租賃物。《合同法》第216條規(guī)定:“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因此,出租人首先必須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并且要使租賃物能夠適合于承租人使用、收益的目的。
(二)對租賃物進行修繕的義務
對租賃物進行修繕,是出租人的義務。《合同法》第220條也規(guī)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出租人的維修是為了保持租賃物合于使用、收益狀態(tài)的一種具體手段;從另一方面說,對租賃物進行修繕也是出租人的一項權利,因為出租人作為租賃物之所有人或他物權人,當然有權利對其物加以保存,而且在出租人對租賃物進行修繕時,承租人亦應主動配合,不得妨礙其修繕。
(三)對租賃物的瑕疵擔保義務
出租人的這種瑕疵擔保責任,分權利的瑕疵擔保和物的瑕疵擔保兩方面:
1、權利瑕疵擔保
權利瑕疵擔保,是指出租人應擔保租賃物不存在權利上的瑕疵,不發(fā)生因第三人主張對租賃物行使權利,而使承租人無法使用、收益。
2、物的瑕疵擔保責任
租賃物本身存在著瑕疵,而使承租人無法依約對租賃物使用、收益,出租人應承擔因此給承租人造成的損失,承租人亦可視租賃物的瑕疵情形,請求減少租金或解除合同。
希望大家在簽訂合同之前也需要清楚出租人的相關義務,當發(fā)生糾紛的時候,才能更好的維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律霸網專業(yè)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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