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履行抗辯權的作用是什么
一、平衡當事人之間的權益,維護當事人的權利
既然雙務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是對等的且相互牽連的,則一方不履行自己的債務而要求對方履行的,意味著只享有權力不承擔義務。這顯然與公平的觀念背道而馳,至于一方當事人僅提供部分履行、瑕疵履行,是否可以使另一方拒絕履行,亦應以公平、誠實信用原則來審查之。
二、維護交易秩序
同時履行抗辯權允許一方當事人在另一方未履行時,可以拒絕履行,這直接關系到雙方能否依照合同來履行義務的問題,因此當事人不能隨意行使此種權利。在實踐中,經常發生一方在另一方僅有輕微違約的情況下便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或以各種理由拒絕對方的履行,或同時拒不履行自己的義務等等,這就妨礙了合同的正常履行,嚴重影響了交易秩序。因此,需要明確同時履行抗辯權行使的條件,對拒絕履行的權利的濫用做出嚴格的限制。還要看到,同時履行抗辯權允許一方在他方未為履行以前,可以拒絕自己的履行,從而有利于督促對方履行義務,并有利于維護交易秩序。
三、增進對方的協作
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債務人與債權人對債務的履行和權利的行使,都負有相互協作的義務。相互協作不僅有利于債務的正確行使,而且也有利于雙方當事人建立合作伙伴關系,進而促進交易的增長。同時履行抗辯權是中國《合同法》中的一項非常重要的制度,這一制度的確立,對于鼓勵交易、保障交易安全,規范合同當事人的交易,平衡當事入之間的權益、維護交易秩序,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著積極的意義。同時對于完善中國合同法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何謂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沒有規定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在當事人另一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有權拒絕先為給付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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