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證據(jù)的種類
1、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6、鑒定意見;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8、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
被害人陳述的內(nèi)容
(1)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檢舉揭發(fā)。如指控某甲犯強奸罪或提供強奸過程中的許多犯罪線索;
(2)關于犯罪時間、地點、手段、目的、后果等方面的陳述;有的被害人雖然不認識或不知曉犯罪嫌疑人,但他們能提供有關情況,有助于偵破案件。
但是,被害人往往因犯罪發(fā)生時的時間、地點、環(huán)境、條件等影響或自身認識能力有限,使認識、記憶、表達案情發(fā)生誤差,還往往因受犯罪侵害時,精神高度緊張、恐懼、發(fā)生錯覺甚至幻覺或受害后精神受到強烈刺激,記憶混亂也會使陳述失真。被害人由于痛恨犯罪分子,容易產(chǎn)生要求對犯罪分子從縱從重嚴懲犯罪分子的過激情緒,或處于種種個人動機,又往往故意夸大或縮小犯罪事實情節(jié),以至達到嚴懲或包庇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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