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發現金如何舉證
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發放工資,可以要求勞動者在工資表上簽字代表收到了當月工資。也可以通過銀行卡轉賬的形式向勞動者工資卡內轉賬,那么轉賬記錄,就可以作為已支付工資的記錄。
在勞動爭議中,工資是否支付的舉證在用人單位,所以用人單位務必需要保存好工資支付的憑證。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仲裁時,如何證明實際工資
勞動案件中,工資數額的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勞動者只需要說出具體工資數額即可。如果用人單位不認可勞動者主張的工資數額,那么需要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者簽字的工資表或銀行卡轉賬記錄來反駁勞動者,否則仲裁委會采信勞動者的觀點。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工資應當如何支付
按照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該直接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如果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可以由勞動者委托的親屬或者其他人代為領取。用人單位也可以委托銀行代發工資,給勞動者辦理銀行卡或存折,將勞動者的工資直接轉到勞動者在銀行的存折賬號上。
不管用人單位采取何種方式,都必須將工資直接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在我國就是指人民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如果勞動者是跟著包工頭出來干活兒的,勞動者應該知道:自己是和用人單位(承包建筑工程的公司、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形成勞動關系,而不是和包工頭個人形成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不能直接將勞動者的工資支付給包工頭,再由包工頭支付給勞動者,也不能克扣或者以其他形式如提供產品等來代替,這些形式是非法的,用人單位還應當向勞動者承擔支付工資的責任。不能讓用人單位將工資發給包工頭之后再發給自己。如果包工頭和用人單位把錢結清了之后,帶著錢逃跑了,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再給他們支付工資,不用到處找包工頭。
一般發現金的公司,在發工資給員工的時候往往都會留下相關的證明,或是在發工資的時候要求員工簽字確認等。對于工資發現金之后雙方產生糾紛要進行合理舉證上的問題,無法解決的時候應該要找專業律霸網律師幫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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