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系案人情案怎么舉證
1、收集書證和有關證人證言,證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是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管工作的司法工作人員;
2、收集證人證言、書證物證,證明原案確實是有罪之人或者是無罪的人,而犯罪嫌疑人卻采取偽造、隱瞞、毀滅原有案件的證據或者顛倒黑白制作法律文書,最終使原案逃避法律追究或者被刑罰處罰;
3、收集有關知情人的證實,證明犯罪嫌疑人接受原案親友的約見、吃請、游樂以及請托人的請求獲取好處及其他利益;
收集犯罪嫌疑人單位有關人員的證實,證明犯罪嫌疑人的政策法律水平、業務技能并不是難以想象的那么差,辦理本案應該沒有問題,如果不是故意為之就不會出現原案被追究或者逃避法律制裁。當然,徇私枉法案件比較復雜,應當盡量收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原案及中間人的證言等直接證據,否則只能依靠確實充分的間接證據形成的鎖鏈體系定案。
二、關系案人情案形成的原因
1、政府干預及地方保護主義束縛了審判人員的手腳
在我國,地方政府干預法院事務的現象普遍存在,司法的獨立性因此受到損壞。在涉及地方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訴訟中,為了保護地方利益,地方政府往往采用與法律相悖的手段對法院施加壓力,迫使法院做出不公正的判決。尤其是當一些地方性的相關利益受到威脅時,當地政府為了極力保護本地區的相關利益,利用各種關系對法院橫加干預,把政治強加于法律之上,造成法院工作的畏手畏腳。這在極大程度上違反了司法的獨立性、公正性,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
2、個別司法工作人員法治觀念淡薄,缺乏職業道德觀念
受社會上拜金主義、享樂主義、奢靡主義等不良風氣影響,部分審判人員及法院工作人員不思進取,拋棄了法官的職業道德觀念,自身的人生觀、價值觀發生了本質的偏差,盲目的追風逐流,貪圖個人享樂,與品德敗壞的法律掮客勾搭成奸,濫用職權,辦理“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僭越法律,破壞法官的職業形象,損壞司法的社會公信力,損壞司法權威。
3、審判監督不到位,獎懲制度不力
近年來,法院受理的各類案件急劇上升,審判壓力大,審判監督職能部門職能未能得到有效發揮。在結案壓力之下,疏于監督管理,減弱了監督的力度,而與此同時,錯案追究的懲處機制也沒有形成震懾態勢,造成部分審判人員為了一己之私妄加判案,給“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造成了可乘之機。
4、社會普法宣傳不到位,人民群眾不理解法律的嚴肅性
雖然近年來法院十分重視在人民群眾種進行普法教育,盡最大限度增加司法活動的公開性及透明度,但普法的深度和力度仍有待于提高,多數當事人不了解法律程序以及法院辦案的方式方法,致使廣大人民群眾誤認為不管什么案件,不托人、不請人、不送禮就不能得到公正判決,造成眾多當事人到處鉆營,盲目請客送禮,再加上社會上不法的訴訟掮客惡意渲染,給予了“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滋生的溫床,敗壞了法律的權威。
三、徇私枉法怎么認定
在司法案例中,徇私枉法罪與包庇罪由于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往往容易造成混淆、不易區分。要認定徇私枉法罪,與注意徇私枉法罪與包庇罪的區別,二者主要存在著以下不同:
(一)主體不同。
前者主體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員,即特殊主體;而后者為一般主體,即只要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構成。
(二)犯罪手段不同。
前者的包庇手段,必須是利用職務之便,通過辦案活動實現包庇罪犯的目的。而后者通過作假證明、幫助毀滅罪跡、隱藏或毀滅罪證等手段實現包庇行為,不要求利用職務之便進行包庇。
(三)犯罪發生的時間不同。前者的包庇行為,一般發生在判決之前。如果司法工作人員在判決生效之后,實施舞弊行為,放走罪犯使其逃脫懲罰的,則構成私放在押人員罪。而后者實施包庇行為,可以在行為人犯罪后的任何階段實施,既可能在偵查、預審、起訴、審判階段實施,也可能在判決之后實施。
上述知識就是小編對“關系案人情案怎樣進行舉證”問題進行的解答,對關系案人情案進行舉證時,首先要收集案件的證據,例如證人證言、當理人收受好處圖片等的證據。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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