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于海關港口貨品的檢查是很嚴格,對于不合格的或者有嫌疑的產品會進行倉儲保管,也就是扣留某些貨物,下面大家就跟小編一起來看看被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倉儲保管和處置費用的相關規定是什么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公司和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職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構成挪用資金罪。挪用本單位資金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為進行非法活動,挪用本單位資金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責任。雖然該司法解釋實施日期是在1995年12月25日,即在新《刑法》頒布之前,但該司法解釋至今仍然有效。
另外,由于上述司法解釋是針對如何正確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進行解釋的,而《決定》中第十一條只規定“數額較大”的情況,并無規定“數額巨大”的問題,因此上述司法解釋也只對“數額較大”的情況進行解釋,并無解釋“數額巨大”的情況。雖然新《刑法》頒布后有規定“數額巨大”的情況,但司法解釋至今并未對此做出補充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有些法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即以十五萬元至二十萬元為“數額巨大”的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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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認定侵權的扣留貨物的沒收及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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