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合同實際履行地原則
合同履行地是指實際履行地、約定的履行地還是民法所規定的履行地,眾說分紜,理論與實踐也一直是各說各的理。2015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司法解釋》)第18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操作中又分幾種情況,合同有約定且實際履行地與約定一致的,按《民訴司法解釋》18條確定管轄,合同約定了履行地,但未實際履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住所地與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一致的,原則上也可以適用18條規定,而如果合同約定了履行地,實際履行地與約定的不一致,或者沒有約定履行地卻又實際履行了,又或者既沒有約定,也沒有實際履行,如何確定案件的管轄,《民訴司法解釋》中就不甚明確了。以買賣合同為例,96年最高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定》的司法解釋,也強調在實際履行中雙方當事人以書面或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可以變更約定,并明確了雖有約定但未實際履行的,不依履行地確定管轄。也就是說合同只有在約定了履行地并已實際履行且約定的履行地與實際履行地又相一致的情況下,適用相關法律才無任何障礙。
當事人為多數人時,可以各自訂立不同的履行地點。同一個合同中的數個給付不必約定相同的履行地點,尤其是雙務合同中的兩個債務,可以在兩個履行地點履行。即使是一個債務,也可以約定數個履行地點,供當事人選擇。
履行地點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時,依其規定。
履行地點可由習慣確定。
履行地點可由合同的性質確定。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什么是合同實際履行地原則”。如果讀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苗麗律師,法學碩士,畢業于山東大學,2009年通過國家司法考試。曾就職于山東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威海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擔任法務。2014年獲得“威海市三八紅旗手”榮譽稱號,承辦的“于某涉嫌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被評為“2014年度政法系統優秀案例”。 苗麗律師現擔任威海婦女維權法律服務團秘書長、環翠區鯨園街道辦事處婦聯婦兒維權專業指導員、環翠區消費者協會法律顧問團成員。威海環翠電視臺多次邀請苗麗律師作為嘉賓在《環翠新聞》欄目中解答法律問題。
物業服務合同糾紛都有哪些特點呢
2021-03-02一般個體戶要預審多久
2021-03-01剝奪政治權利的執行時間怎么算
2021-03-15哪些離婚證據是屬于非法收集
2021-01-28老人有退休金能主張贍養費嗎
2020-12-31涉外合同如何確定應訴管轄
2020-12-18約定僅對租金負連帶責任是否有效
2021-02-08房屋賣了又辦理抵押是否可以強制執行
2021-01-03侵權行為會影響企業征信嗎
2020-11-25雇傭關系適用侵權法嗎
2021-01-22辭退保姆說實話嗎
2020-11-22什么情況員工仲裁不被受理
2020-12-10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合同效力的影響
2020-11-22建行被罰30萬,涉嫌什么違法行為
2021-03-03保險欺詐有哪些形式
2020-12-11受害者加強險的拒賠情況有哪些
2021-03-01人壽保險及其特征
2021-01-17正常房屋被納入舊房改造,補償低,怎么維權
2020-11-23車墩鎮農村拆遷安置方案是如何的
2021-02-19采用虛假文件多騙取拆遷補償款的行為會構成什么罪
2021-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