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者可否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66條之規定,同時履行抗辯權: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可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之權。
(一)同時履行抗辯制度的適用范圍
同時履行抗辯制度主要適用于雙務合同,如買賣、互易、租賃、承攬、
(二)能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類型
有償委托、保險、雇傭、勞動等合同。
上述基于對待關系的雙方債務,尚應包括原給付義務的延長或者變形,尤其是債務不履行的賠償損失或讓與請求權。例如,甲有A物與乙的B物互易,因甲的過失致A物滅失時,甲應負債務不履行的賠償損失責任。于此場合,乙對甲的賠償損失請求權與甲對乙給付B物的請求權,可發生同時履行抗辯權。
1、同時履行抗辯權在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有適用余地
例如,甲、乙約定,甲向乙購買鋼材,價款500萬元,甲對乙有直接請求交付該鋼材之權,若甲屆期不支付貨款,則乙可以拒絕甲的交付鋼材的請求。
2、在債權讓與的情況下,可成立同時履行抗辯權
例如,甲將A車出賣給乙,價款75萬元,而乙將其對甲請求交付A車并轉移所有權的債權讓與丙。在丙向甲請求履行時,甲可以乙未給付價款為由拒絕自己的履行。
3、在債務承擔的情況下,同時履行抗辯權可以適用
例如,甲將A畫賣給乙,價款30萬元,由丙承擔乙的債務,當甲向丙請求支付價款時,丙可以甲未對乙交畫為由拒絕自己的履行。在可分之債中,各債務對各債權各自獨立,從而其發生原因即使為一個合同,除非其一方的對待給付為不可分,也應各得就自己的部分獨立為同時履行抗辯。
4、同時履行抗辯權也可以適用于連帶之債
例如,甲乙向丙購買1000斤烏龍茶,價款10萬元,約定甲乙和丙丁均應負連帶責任。當甲向丙請求交付1000斤烏龍茶時,丙可主張甲應為支付全部價款的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因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或解除而產生的相互義務,若基于對價關系,可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民法同時履行抗辯權只能在雙務合同中才能行使,該權利適用于連帶之債,也可以因無因行為而發生,在債權讓與、承擔債務的債務人發生變更等情形下也可以行使。
綜合上述,小編整理有關房者可否履行抗辯權的相關內容。由此可見,我們應該清楚的是,民法對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規定,是為了更好的保護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經濟利益關系。如果您對這方面有更多問題,律霸網提供專業法律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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