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履行抗辯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區別
先履行抗辯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都是雙務合同中的抗辯權,都體現了對交易安全的保護,而且,都是自助權、形成權,這兩種權利的行使,都不需要借助于對方的意思表示與合作,也不必經過訴訟或仲裁程序,當事人在符合法定條件時,可以自己行使這些權利。
但是,二者在以下方面不同:
1.兩種抗辯權意義不同
同時履行抗辯權,其意義在于保護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的當事人雙方的履行利益。而先履行抗辯權,則反映了后履行義務人的履行利益,主要是指期限利益和順序利益。
2.規則不同
同時履行抗辯權不是對違約抗辯,而先履行抗辯權則本質上是對違約的抗辯。在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時,雙方當事人均沒有違反合同的約定,即合同義務,而在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時,權利人則認為對方當事人違反了合同的義務,沒有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因此后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辯權。
3.行使權利的主體不同
對不分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來說,都有權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而先履行抗辯權,則在有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的后履行人有權行使,而不是雙方當事人都可行使。
4.產生不同
同時履行抗辯權因要求同時履行而產生,而先履行抗辯權則因一方要求負先履行義務的一方履行而產生。
二、先履行抗辯權與不安抗辯權的區別
先履行抗辯權與不安抗辯權雖然都是針對雙務合同中有履行先后順序的情況適用,但兩者之間的區別是較為明顯的。一方面,先履行抗辯權是由后履行一方針對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債務抗辯權,不安抗辯權是由先履行一方針對后履行一方將不會或不能履行債務而享有的抗辯權〕另一方面,在先履行抗辯權行使的情況下,當事人雙方不僅要互負債務,而且雙方的債務應形成對價關系,這樣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才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二而在不安抗辯權行使的情況下,當事人雙方雖然要互負債務,但法律并未強調雙方所負有的債務應當具有對價性一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辯權并不僅僅是針對后履行一方不履行行為作出的,抗辯與后履行一方的行為之間并不一定具有相應性。
三、先履行抗辯權與合同解除權的區別
先履行抗辯權與合同解除權有密切的關系,兩者都可以視為對違約的救濟。但兩者也有明顯區別:
1.從性質上看
先履行抗辯權屬一時的抗辯權,是延期的抗辯權,它僅阻卻合同履行效力的發生,并不產生消滅合同的法律效果,當產生先履行抗辯權的原因消失后,后履行人應當履行合同井且,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純粹是單方行為,這種權利的行使,在符合法定條件時,僅依一方的意思,而不必借助對方的意思表示和行為。而合同的解除,則是消滅合同的履行效力。在符合法定條件時,當事人一方或者直接通知對方解除合同,或者當事人雙方以合意的方式解除合同
2.從產生原因來看
先履行抗辯權因一方先期違約或發生不可抗力以致合同履行不必要或不可能,或者甚至沒有法定理由,經當事人雙方和解同意,也可解除合同此外,就違約的程序而言,如因一方違約導致合同履行不必要或不可能時,則另一方當事人雖違約,但合同尚有履行必要和可能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暫時保留自己的給付,等待對方的履行。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你介紹的關于先履行抗辯權與其他幾類抗辯權有什么區別的法律知識,先履行抗辯權,是依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屆期未履行義務或履行義務嚴重不符合約定條件時,相對方為保護自己的期限利益或為保證自己履行合同的條件而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收養父母已故如何確認收養關系
2021-03-17履行勞動法私企能例外嗎
2021-02-03商標轉讓可以無償贈予嗎
2021-01-01給繼子買房后可不可以要回來
2020-12-17勞動爭議幾年自動終止
2020-12-17法律對保險合同的變更是怎樣規定的
2020-12-16業主購房后怎樣選擇保險
2021-02-07投保人虛報年齡,保險公司是否可以解除保險合同
2021-02-28保險代理人有哪些職業道德
2021-01-06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是什么意思
2021-02-12土地流轉給別人,同意別人改變土地用途后會有哪些后果
2020-12-30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委托書范本
2020-12-27拆遷補償過程中的隱形陷阱有哪些
2021-01-15離婚時拆遷補償如何分割
2021-01-28早年購買的宅基地房屋遇到拆遷后,拆遷款應該歸誰所有
2021-03-14經適房和拆遷房的聯系
2021-02-26廣州林和村舊改:新鴻基地產建東站商圈新標志
2021-03-10成都農村拆遷安置房屬大產權還是小產權房
2021-03-16企業面臨拆遷,拆遷主體模糊混亂,他們有權拆遷嗎
2021-01-07租用廠房搬遷補償政策規定是怎樣的
2021-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