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效經過抗辯權什么法律關系
時效完成后所產生的效力并不是絕對的,權利人請求權的消滅以義務人行使拒絕履行抗辯權為前提,因此時效抗辯權的行使事關重大。
首先,時效抗辯權在性質上屬于消滅抗辯權或永久抗辯權,其行使的結果是權利人的請求權絕對地喪失。同時,既然屬于抗辯權,就決定了它只是防御性的、消極性的權利,只有在權利人提出請求時才能予以對抗,自身不具有積極性與主動性。
其次,時效抗辯權的行使主體原則上只能是義務人及其繼承人,但下列厲害關系人也可以行使:
一是保證人可以行使屬于主債務人的抗辯權,即使在主債務人拋棄其抗辯權的情況下,保證人仍然可以行使;
二是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的喪失時效完成,其他債務人就該債務人應分擔的部分,有權予以抗辯。
最后,時效抗辯權的行使規則。
①抗辯權的行使方法須以意思表示為之,明示或默示均可,但義務人為抗辯意思時只能以訴訟時效完成為理由。所謂以訴訟時效完成為理由,不一定要使用訴訟時效完成的字樣,也不必引用訴訟時效的法條,只要拒絕給付的意思表示是以請求權時間超過而不得再為行使即可。
②抗辯權行使的場合,可以是訴外行使,也可以是在訴訟中行使。
③抗辯權行使的時間,如為訴訟中行使,一審、二審均無不可,但在再審時不應準許,因為一審、二審未提出時,可視為拋棄時效利益。
④抗辯權行使后,義務人仍然可以將其撤回,即允許抗辯權人放棄抗辯的效果。
⑤抗辯權的行使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濫用自己的抗辯權而進行惡意的抗辯。比如,債務人以欺詐手段妨礙權利人中斷時效,致使時效完成后以時效為由進行抗辯,即應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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