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依法和依據(jù)合同的規(guī)定而應承擔損害賠償?shù)呢熑巍?/p>
違約精神損害賠償既涉及到違約責任的因素,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但從根本上說,其在大的理論框架下還是一種違約責任,是對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害進行補償,因此還是應該在整體上適用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按照王*明教授的觀點,我國《合同法》主要采用了過錯推定責任原則19,那么在違約的精神損害賠償中也應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即原告在證明被告的行為構成違約,并有精神損害產(chǎn)生時,如果被告不能證明自己對此違約沒有過錯,在法律上就可以推定被告具有過錯,并應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可以看出,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要求受害人承擔的舉證責任相對較輕,這樣將有利于保護受害人的權益。
(2)責任構成要件。一個行為在什么條件下應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必須有責任構成要件予以規(guī)范。綜合違約責任和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我認為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規(guī)定違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①違約行為,這是精神損害發(fā)生的根源,也是違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首要構成要件;②精神損害事實,主要表現(xiàn)為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減損。如果僅有違約行為,而沒有精神損害事實的存在,那么產(chǎn)生的責任就不一定是精神損害賠償責任,也有可能是財產(chǎn)損害賠償責任。③因果關系,即違約行為與精神損害事實之間是否有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④主觀過錯,由于前面已講過違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歸責原則是過錯推定原則,這里的過錯也就表示推定的過錯。只有具備上述條件,才能要求違約方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3)免責事由。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出現(xiàn)了法定的或者合同約定的事由而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時,債務人就可以不承擔因合同不履行所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因而存在免責事由的情況下,違約方也可以不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法定的免責事由是不可抗力,按照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具體包括自然災害、政府行為和社會異常事件20。這是對違約精神損害賠償?shù)倪^錯推定責任原則的阻卻,只要存在免責事由,違約方就不被推定為有過錯,并不必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4)在責任競合下的處理。在違約方的行為構成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時,應賦予守約方以選擇權,允許其選擇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對精神損害予以救濟,而不應強制其必須提起侵權之訴才能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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