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侵犯商業秘密舉證責任倒置嗎?
侵犯商業秘密并不適用于舉證責任倒置,應當由原告進行舉證處理,舉證責任倒置是按照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本來應當配置給一方當事人的客觀舉證責任,可以通過法律上的明確規定等轉移給另一方當事人承擔。民事糾紛中,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有:
1、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2、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等等。
二、勞動爭議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是什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此條對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的舉證責任分配作了規定。有觀點認為在此類案件中實行的是舉證責任倒置,即將本應由勞動者承擔的舉證責任倒置給用人單位承擔,并將此類案件定性為“勞動者不服用人單位決定而產生的勞動爭議案件”。
勞動者總是原告,用人單位總是被告的基礎上的,但實際情形并非總是如此。當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時,多數情況下的確是勞動者訴至法院,此時該條規定發揮了舉證責任倒置的效果。但也不排除用人單位訴至法院的情形,此時用人單位必然要對其主張賴以成立的法律要件事實予以舉證,不存在舉證責任倒置的問題。
此外,在公司訴訟、消費者權益訴訟等中也存在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
《公司法》第63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p>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3條第3款:“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p>
對于舉證責任倒置的具體認定是基于實際的犯罪事實和犯罪后果來進行認定處理的,只有在符合條件的條件下,司法機關才會判定淮責任倒置,這種情況下被告也是需要承擔一定的舉證義務的,具體情況由司法機關來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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