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音上句否認下句不否認不承認證據算嗎
對于這種情況,是需要由人民法院綜合全案來作出判斷的。
關于錄音證據的效力,最高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條規定,有其他證據佐證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要使該錄音證據成為判決依據,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1、錄音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錄音雙方當事人的談話當時沒有受到限制,是自覺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為了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和查明案件真實情況的。
2、該錄音證據錄音技術條件好,談話人身份明確,內容清晰,具有客觀真實和連貫性,未被剪接或者偽造,內容未被改變,無疑點,有其他證據佐證。
在訴訟實踐中,要使錄音、錄像證據成為判決依據,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1、視聽資料應該提供原始載體
當事人出示的錄音、錄像證據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后連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
2、視聽資料不能有疑點
法院在把錄音、錄像證據作為判案依據時,還要對錄音、錄像證據是否有疑點進行審查。如果對方當事人對錄音資料表示質疑,并提出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那么該錄音證據便失去證明力。
3、還要充分提供其他證據
對于一方當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證據佐證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因此,為了提高勝訴率,除提供具有合法來源、無疑點的視聽資料外,還要盡可能地提供其他證據材料,來增加視聽資料的證明力。
在采取偷錄的方式收集自己所需的證據時,應當盡量采用先進的錄制設備。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要盡量選擇雜音干擾少的地方錄制。在偷錄中,應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錄制時間,并巧妙地引導或提示對方表明身份,以增強證據的可信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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