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時履行抗辯權在性質上屬于什么
根據《合同法》第66條規定,當事人雙方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這就是合同法為了保護雙務合同當事人避免因自己的履行而對方未為對待給付而受到損害。由此可見,同時履行抗辯權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就可以成立的一種對抗他人請求權的權利。
二、同時履行抗辯權法律規定是什么
《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這就是同時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只適用于雙務合同,如買賣、互易、租賃、承攬、保險等合同。只有在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之間才存在對待給付,即當事人之間的給付具有對等關系或對應關系,一方為給付是為了換取對方的給付。正是這種對應關系,使得同時履行抗辯權具有公平性。單務合同(如贈與合同)和不真正的雙務合同(如委托合同)不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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