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房產分割一直是需要解決的爭議焦點。2011年8月13日正式實施的《婚姻法解釋(三)》指導了離婚訴訟房產糾紛的處理。該解釋出臺前,離婚訴訟房產怎么分,實踐中各法院對該房產問題的處理也有較大的差異,該司法解釋較好地解決的了之前存在的問題。那么現在夫妻如果訴訟離婚房產歸誰呢?請一起通過下文進行了解。
一、《婚姻法解釋(三)》對離婚訴訟房產分割的規定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對婚前一方簽訂房產合同,并支付了首付款且有銀行貸款,婚后夫妻共同還貸,房產登記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房產歸屬問題,首先,遵循協議自由原則。其次,不能達成協議的,法院可以判決房產歸產權登記一方,此時對于房貸,尚未歸還的為產權登記方的個人債務,婚后共同還貸的的款項及增值部分,根據財產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二、常見的離婚訴訟中房產歸屬、分割問題的處理
(一)婚前一方支付全部房款,并取得房產證
此情形下,無論婚前還是婚后取得房產證,該房產都歸屬于付款方的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要求的對該房產及其增值進行分割。
(二)婚前個人支付全部房款,婚后取得房產證,產權登記在個人名下
此時宜認定為個人財產,因為根據婚姻法的規定,該房產既不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新增的財產,也不是雙方生產、經營所得,性質上仍屬于個人財產。
(三)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前取得房屋產權證,產權證登記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婚后以夫妻共同還貸
該房產應認定為首付款支付方個人財產。但是對于婚姻存續期間房產的增值部分的歸屬存在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的爭議。筆者認為,對于增值部分房屋產權人應該對另一方進行補償,補償可以依據《婚姻法解釋(三)》規定的補償原則。
(四)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還貸,取得產權證,并登記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房產歸屬
《婚姻法解釋(三)》既沒有認定該房產為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也未規定為雙方共同財產,而是規定雙方協議優先,否則法院可以判決歸產權登記一方。在這里,規定上用的是“可以”,而不是應該,說明法院對此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認定房產的歸屬。
對于婚前按揭,婚后共同還貸的房產的還貸部分及增值部分的分割《婚姻法解釋(三)》也給予了明確規定,是由取得房產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此條僅僅規定了補償堅持的原則標準:根據財產狀況及照顧子女、女方權益,沒有明確補償的具體標準,給了法院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間。
(五)婚前共同出資購房或者按揭買房,婚前或者婚后取得房產證,房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
此時,房產應屬夫妻共同財產。
(六)婚前辦理按揭,婚后夫妻共同還貸,離婚訴訟時還未取得房產證
此種情況因房屋產權尚未確定,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的相關規定,法院將拒絕對房屋的產權歸屬做出裁判。
(七)婚前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房屋,產權登記在其子女名下
除非有特別說明贈予子女夫妻雙方,否則視為出資父母對自己子女的贈予,為其個人財產。婚后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的房產,是父母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予,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無論夫妻是通過怎樣的方式離婚,此時如果有共同財產的話,那么都是需要對共同財產作出分割處理,其中就包括了對共同房產的分割。那如果訴訟離婚房產歸誰呢?此時一般都是離婚夫妻因為房產分割產生了爭議,而法官在作出判決的時候,自然會根據法律中的規定,同時結合實際的情況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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