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業秘密刑事責任有哪些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們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罪論處。
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刑法》第二百二十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二、對侵犯商業秘密罪如何定罪量刑
第一點,要把握犯罪構成的要件。侵犯商業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當手段,獲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此罪侵犯的客體既包括國家對商業秘密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商業秘密的權利人享有的合法權利;客觀方面表現為采取不正當手段等,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第二點,要把握量刑的尺度。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法釋[2007]6號《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相關規定,單位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行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定罪量刑。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法釋[2004]19號《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屬于“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應當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應當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按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8]4號《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盜竊技術成果等商業秘密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罪處罰。
對商業秘密的侵犯行為,會給商業秘密權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損害,但這不一定就可以認定為侵犯商業秘密罪,還是要看具體是否達到了法定的立案標準。而尚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侵犯商業秘密罪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侵犯商業秘密罪的認定和處罰是怎樣的
什么是商業秘密和競業限制?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如何預防非法傳銷犯罪
2020-11-19外國人委托國內律師的手續
2021-01-14如何啟動醫療損害重新鑒定
2020-12-17產品質量投訴書怎么寫呢
2020-11-08強行隔離戒毒怎么通知家人探視
2021-03-06治安拘留會記入戶籍嗎
2021-03-11ETC欠費超30日將上報個人征信嗎
2020-11-11租賃合同中簽訂長期如何界定
2020-11-21勞動合同到期解雇有沒有賠償標準
2021-03-24勞務合同什么法律關系
2021-02-25意外險的規定是怎么樣
2021-02-16保險公司是否賠償怎么判斷
2021-03-22保險合同是否成立或生效的依據是什么
2020-11-13經營健康保險的公司要提交準備金評估報告嗎
2021-01-08對方車輛全責保險公司是否應賠付
2021-02-10保險公司有中止合同的權利嗎
2021-03-03快速理賠是什么意思
2021-03-06保險法對于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管理是怎樣規定的
2020-11-19保險公司的明確說明義務的內容有哪些呢
2020-12-16在異地磕碰該如何和保險公司理賠
2020-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