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勞動法》第22條規定:在簽訂勞動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協議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一些商業機密的有關事項:商業機密是指不能為公眾人民所知曉,能夠給用人單位帶來經濟上的利益,具有實用性并且經過用人單位采取保密措施的一些技術信息以及經營信息。商業機密包括技術機密以及商業信息,前者例如公司的產品配方或者其他的專有技術,后者例如:公司的客戶資源,銷售渠道等。形成商業機密的最主要條件之一就是用人單位采取了一系列的保密措施。如用人單位在用人之時向員工講清楚明白某項信息或技術對公司單位有經濟價值,員工不能泄露也是屬于保密措施的一種。
在企業之間相互競爭日資激烈,用人單位在用人勞動合同條約中明確規定保守企業公司的商業機密條款,因此我國勞動部在發《關于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中的第2部分中有規定:用人公司單位在與掌握公司商業機密的職員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公司的商業機密的有關條款時,也可以協商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之前,或者職員辭職解除公司的勞動合同后的一段時間之內(且不超過6個月),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合同。用人公司單位也可以規定那些掌握本公司的商業機密的員工在終止或者辭職解除勞務關系后的一定時間期限之內(不超過3年)不能夠在生產或經營本公司的同類產品,相同類似業務并且與本公司且有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上班工作任職,也不能夠自己參與生產或經營與本公司有競爭關系的同類別產品以及業務,但是公司單位需要給予職員一定數額的經濟上的補償。
最新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侵犯商業秘密罪的相關法條及司法解釋
侵犯商業秘密怎么判,侵犯商業秘密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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