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現有的刑法里面第二百一十九條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的主要的客觀要件指的是這個犯罪當事人侵犯了其他的人的商業機密,從而導致享有這個商業秘密知情權的權利人遭受到重大損失的一種行為。也就是說,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所需要的客觀要件主要包括三個方面,首先犯罪的對象是相關的沒有被公開的商業機密;犯罪行為的表現主要是對于相關的商業秘密的侵犯性;危害所產生的后果是導致享有這個商業秘密知情權的權利人遭受到重大損失。侵犯商業機密的行為不用說他的結果自然是犯罪,給享有這個商業秘密知情權的權利人所造成的損失嚴重程度是區分這是屬于刑事犯罪還是屬于民事侵權的一個分水嶺。那么究竟什么是損失嚴重,相關的律法并沒有做出一個詳細的說明。
在2010年5月7日,我國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相關的公安部發布了《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在里面規定到涉嫌侵犯到了商業秘密,有幾下幾種情結的應該進行追訴:
1、給享有這個商業秘密知情權的權利人造成的損失的經濟價值在500000元之上的;
2、因為侵犯了相關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進而非法所得的數額在500000元之上的;
3、致使享有這個商業秘密知情權的權利人破產了的;
4、其他的給享有這個商業秘密知情權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一些情形。
也就是說侵犯商業秘密是一種犯罪行為,但是這種行為到底是一個刑事犯罪還是一個民事侵權,就要看這個商業侵權行為給被侵權的當事人做成了多大的損失。如果情節嚴重的話,應該對于這次被侵權事件追訴,要求合理的賠償。
商業秘密保護法
侵犯商業秘密的主體有哪些?
侵犯商業秘密罪的認定和處罰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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