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去年在網上投保了某保險公司的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期間為一年。在今年過年期間,我和朋友一起去攀巖,結果不慎受傷,導致小腿骨折,住院治療總共花費2萬多元。我要求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卻被告知我進行的是高風險的運動,保險公司根據合同中的約定對此不承擔保險責任。保險公司說這個免責條款在投保的網頁上有明確的提示,在投保的過程中必須要進行閱讀,同時還有“如果您不同意以上投保的聲明,將無法繼續投保”的提示,要點擊“同意”才能進行投保,而且保險公司說對于免責的條款網站上有音頻提醒。可是我在網上購買保險的過程中,并沒有詳細看保險條款,只是按照網站提示進行操作的,而且當時我的電腦沒有聲音,我并沒有聽到網上的音頻提醒。這樣的情況為什么我得不到賠償?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二條規定:通過網絡、電話等方式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以網頁、音頻、視頻等形式對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予以提示和明確說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
高風險運動是指比一般常規性的運動風險等級更高、更容易發生人身傷害的運動,你所進行的攀巖運動就屬于高風險運動,多數保險公司在承保意外傷害保險時,都會把這類運動造成的傷害作為免責事由寫入保險條款之中。按照你所說的情況,保險公司在其網站上對于免責的條款進行了明確的提示,還有音頻提醒,可以認定保險公司對于免除責任的條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的義務。你在投保的過程中,沒有認真閱讀條款并聽取音頻提醒,這完全是你個人原因導致的,不能以此作為抗辯理由。因此,對于你攀巖所受傷害保險公司拒絕賠償是有正當理由的,你的損失只能由你自己承擔了。在此奉勸你一下,以后購買保險時,一定要認真閱讀保險條款,仔細聽取保險公司人員的提示和講解,如果對于保險情況不甚了解,盡量不要在網上自助購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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