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的證據效力是怎樣的
短信的證據效力就以離婚案件為例:離婚案件中短信作為當事人證據的情況相當普遍。比如證明當事人另一方有外遇,或者證明財產前屬關系等。對于短信的效力認定,法院目前還沒有形成普遍的認識,目前國內法院很少就此作出代表性的判決。但隨著收據的普及,法院不得不研究短信作為證據效力的法律理論和實踐問題。手機電信與電子郵件不同,手機短信具有真實性,客觀性,不易修改性,閃存的封閉性特點,同時短信內容不易被攻擊。一般的手機功能是不能修改短信內容的。此外手機短信既有關聯性,表現在兩個方面:
1、每個手機號碼之只能夠在一部手機上收發短信,誘發新人的手機號,有時間,有內容,有的還有姓名,通過短信內容查到手機號碼,具有涉案關聯性;
2、兩個號碼收發指定,具有對應性。從手機短信的合法性來看,要通過合法的入網手續后,合法使用手機,手機收到的短信時合法的證據。因此,符合下列情況,法院還是有依據將短信作為有效證據的。
第一,保證手機短信不被刪除,在手機儲存空間或儲存卡總保存。
第二,將手機短信內容固定,可以請公證處的人員公證一下,摘成書面文字,進行公證,使其具有較強的證明效力。在公證時,公證機關應當機庫手機的品牌,和型號,以便以后核查。這樣提交的證據,對方要提供更強效力的證據才恩呢該推翻。多數情況下,公證機關的公證材料會被法院采納。
第三,提起訴訟后,將公證文書或將固定的手機短信證據交給法院,或有法官對手機內容進行檢驗,并當場制成筆錄。做筆錄時,同樣應著名手機型號與品牌。除極少數款型的手機短信內容可以修改外,目前對大多數市面上出售的收集短信內容是不可修改的。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帶來的相關總結,從此可以知道,短信符合證據的三性,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與其他的證據有相同的效力。如果你還有其他問題,歡迎到律霸網進行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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