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應承擔的舉證責任
在借貸糾紛案件中,原告作為債權人行使債權請求權,首先應該主張其請求權成立并已經屆期,為此其應該向法院提供其權利發生并已經屆期的法律要件事實成立的證據。由于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義務履行有先后順序,債權人主張合同權利的發生,其應該為兩個要件事實的成立負舉證責任,一個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個是其已經履行了合同的義務。
債務人應承擔的舉證責任
債務人抗辯的種類很多,其有可能針對債權人所提供的證據主張證據本身有問題,這時人應當提供針對債權人所提交的證據的反駁證據;如果債務人主張債權人的權利受到妨害,或者受到制約,或者已經消滅,其應該就權利妨害法律要件、或者權利制約法律要件、或者權利法律要件負舉證責任;當然,債務人還可以提出反證,證明債權人所主張的事實并不存在。如果債務人有上述種類的主張,債權人則可以針對上述主張繼續提供證據,以支持自己的主張成立。如果債務人沒有上述主張,則債權人不承擔舉證責任。
時效中斷的證據是否在舉證時限內提交
目前法律限定了原告提出訴訟請求的時間,但是并沒有限制被告提出抗辯的時間,雖然有司法解釋規定被告在答辯期內提交書面答辯狀歸屬于義務,但是并沒有規定“答辯失權”的法律后果。如債務人在一審過程中沒有主張時效問題的抗辯,時效是否超過法院不予審查,債務人的其他抗辯又不成立,于是一審法院判決債務人敗訴。債務人經過咨詢,發現了債權人的訴訟時效已經超過,其又以一審的證據為基礎以訴訟時效超過為理由提出上訴,由于法律沒有限制債務人抗辯的時間,二審法院應當對此進行審查。在審查的時候債權人主張時效曾經中斷,該主張是針對債務人新主張的主張,就該主張債權人會提供證據予以支持,此時債務人往往又會以債權人的證據不屬于新證據且已經超過舉證時限為由不予質證,法院此時若強行質證又苦于沒有法律依據。目前,筆者認為對此問題的解決辦法是將該類證據視為新證據而告知債務人對此進行質證,以平衡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利益。此問題的由來是法律規定的缺失。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責任認定書一直沒簽會怎么樣
2021-01-11房產怎樣解除預抵押
2021-02-03沒有尸檢的交通事故鑒定書是否有效
2020-11-08仲裁協議應當具備什么內容
2021-01-24個人賬戶存公款犯法嗎
2020-12-10勞務分包合同是否需要約定保證金
2020-11-14職務違法一般怎么處理
2020-11-20學生私自離校學校有責任嗎
2021-02-26勞動合同的試用期只能約定幾次
2021-02-22如何確定競業禁止協議的競業限制范圍
2021-01-09試工期階段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2021-03-07實習期沒轉正有補償金嗎
2021-01-30c1駕駛證實習期飲酒駕車扣12分怎么處理
2021-01-12公司上訴撤回仲裁員工還能起訴嗎
2020-11-24勞動糾紛是否堅持屬地管理
2021-02-21人身保險合同概念特征是什么
2020-11-15免責條款未說明 保險公司輸官司
2020-11-202020年人身保險金能否作為遺產繼承
2020-12-02保險索賠有什么規定
2021-03-03工資中繳納失業保險的份額是多少
2021-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