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證據應在什么時間提交?
當事人必須在法院受理案件以后的一定期限內提交證據,這個期限可以由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不少于30天的期限,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確定并經法院認可,這個期限叫做“舉證期限”。當事人逾期提供的證據,法院一般不予采納。
參考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三條、三十四條
二、偷拍、偷錄的視聽資料可以作為證據嗎?
證據不僅本身必須合法而且其取得的途徑也必須合法,才能用以證明有關的事實,非法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如果使用法律禁止的手段竊聽、偷照或以侵犯他人隱私權的手段獲得視聽資料,就屬于非法證據。未經他人同意私自錄音錄像,只能在沒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或者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才可以作為合法證據采納,因此必須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斷,而不能簡單認定一概合法或一概非法。
參考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
三、證人一定要出庭作證嗎?
為了保證證人如實作證,證人有出庭作證的義務,不能逃避。只有當證人由于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或由于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或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或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及其他特殊情況不能出庭時,可以經法院許可提交書面證言或錄音錄像或通過雙向視聽傳播技術等手段作證。
參考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
四、同時存在的數個證據哪個更有效力?
有數個證據材料證明同一事實時,法院就要判定其證明力的強弱,一般遵循以下規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物證、檔案、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原始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傳來證據的證明力;直接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于間接證據的證明力;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證人證言。
參考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七條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判決書下來后雙方又要調解的怎么辦
2021-02-06動物侵權的認定和賠償
2020-12-08二手房買房程序有哪些
2020-11-1010級傷殘鑒定標準是什么
2020-12-27侵犯商業秘密罪處罰是怎么樣的
2020-12-13肇事司機逃逸如何處理
2020-12-16離婚生父不同意可以改姓嗎
2021-01-03交通事故同等責任怎么賠償
2021-02-02單憑微信聊天記錄可以立案嗎
2021-03-17故意毀財不立案會怎么處理
2021-03-25黑龍江省農村宅基地面積標準是多少
2021-02-25勞動合同終止包括幾種情況
2021-01-11公司降職降薪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嗎
2021-02-13公司是否可以單方面給員工降薪
2020-11-12拖欠農民工工資之后的經濟怎么補償
2020-11-15人身保險合同的構成要件
2021-02-26這不是無效保險合同
2020-11-11購車保險合同約定不明確的,對合同條款應如何解釋?
2020-12-26什么是人身保險
2021-02-07無證駕駛致人死亡,保險公司也應賠償嗎
2021-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