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中的證據必須提交原件嗎
一般需要原件,但如果確有困難的,也可以提供復印件。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證據材料為復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線索,沒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證,對方當事人又不予承認的,在訴訟中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據此,在原件證據材料丟失的情況,在向法院提供復印件的同時,還應當提供與提供人無利害關系知情人、見證人等有關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并經人民法院準許出示復制件或者復制品的;(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證據證明復制件、復制品與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
所以,復印件作為證據材料使用,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提供復印件的當事人提供原件印證或提供原件線索,經查確有其原件;
2、有其它證明材料可以印證其復印件的真實性;
3、對方當事人承認的復印件。
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證據最好提供證據,才具有更強的法律效力。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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