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條【轉讓、出租、出借業務許可證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法規定,轉讓、出租、出借業務許可證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釋義與適用】本條是關于轉讓、出租、出借業務許可證的法律責任的規定。本條是此次《保險法》修訂新增加的規定。
1、對象。根據《保險許可證管理辦法》(2007年1號令)的規定,所謂“業務許可證”,是指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允許其經營保險業務和保險中介等業務的證明文件。它主要載明審批的依據、被批準經營業務的機構名稱及審批機構等內容,它是保險機構從事經營活動的主要法律依據之一。保險業務許可證包括下列幾種類型:(1)保險公司法人許可證和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2)保險營銷服務許可證;(3)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4)經營保險經紀業務許可證;(5)經營保險公估業務許可證;(6)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7)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法人許可證和經營保險資產管理業務許可證。保險許可證由中國保監會統一設計和印制。未經中國保監會授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設計、印制、發放、收繳和扣押保險許可證。
2、主體。本條違法行為的主體僅限于保險類機構,不包括個人。應當依法取得保險許可證的中國境內的保險類機構,包括:(1)經營保險業務的保險控股公司和保險集團公司;(2)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3)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4)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5)保險兼業代理機構;(6)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保險類機構。個人代理人(營銷員)出租、出借、變造、轉讓《展業證》的行為,應當不適用本條規定。
3、行為。本條違法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1)轉讓,是指行為人將自己或他人的業務許可證有償地永久地通過出售的方式交給別的單位或個人使用的行為。交與的證件既可以是真的,亦可以是偽造或變造等假的;轉交的證件既可以是自己的,也可以是通過購買、出租等方式獲得的;至于轉交的對象,既可以是金融機構,也可以是非金融機構,既包括單位,亦包括個人。
(2)出租、出借,是指行為人將自己或者他人的業務許可證以有償或者無償的方式臨時交給別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的行為。如果有償的就是出租,無償的就是出借。總之,交付行為的方式、時間、對象等不同會影響轉讓行為的性質之成立。
轉讓、出租、出借業務許可證的行為嚴重危害了保險行政許可監管體制,應當承擔如下相應的法律責任:
(1)行政責任。《保險許可證管理辦法》(保監會2007年1號令)第29條明確規定,保險類機構偽造、變造、出租、轉借、轉讓保險許可證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處以5000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修訂后的保險法提高了上述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力度。按照本條的規定,轉讓、出租、出借業務許可證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由于保險法屬于上位法,因此今后對轉讓、出租、出借業務許可證行為的行政處罰應依據本條的規定。
(2)刑事責任。偽造、變造、轉讓業務許可證的行為,情節嚴重,構成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的,根據《刑法》第174條的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情節嚴重”的,加重處罰,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這里所說的“情節嚴重”的具體情況由最高司法機關在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通過司法解釋予以明確。一般而言,情節嚴重應包括下列情形:多次偽造、變造、轉讓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偽造、變造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數量較大的;偽造、變造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又出售、出租的;利用偽造、變造、轉讓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進行經營,嚴重干擾國家金融秩序的;利用偽造、變造、轉讓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進行詐騙的;利用偽造、變造、轉讓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進行營業,給客戶、經營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繼承下來的房子屬于二套房嗎
2021-02-08工資欠條算勞動爭議案件嗎
2020-11-13不動產證是哪三證合一
2020-11-15兩人合伙合同該如何寫
2021-01-13解除婚姻關系有哪些途徑
2021-01-25未成年簽合同無監護人簽字蓋章算生效嗎
2020-11-21繼承房屋產權過戶步驟是什么
2021-02-10低保待遇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沒有法條)
2020-11-22土地重復抵押違法嗎
2021-01-24私人集資房是否可以買,私人集資房合法嗎
2020-12-09房產部門可否撤銷房屋產權證
2020-11-24普通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2021-01-20聘用中國雇員勞務合同范本
2020-11-11勞動糾紛材料怎么寫
2020-12-20再保險合同業務有哪些
2020-12-13含有死亡給付的綜合性人身保險合同效力的認定
2020-12-20“車泡水”車險是否應該賠償
2021-01-09新保險法對責任保險制度進行了哪些修改和完善
2020-12-07人身保險理賠有時間限制嗎
2021-02-16保險代理人的職業資格證書應該包含哪些內容
2020-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