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現代人情感經歷和認識越來越復雜,婚姻觀也在不斷改變,這些都導致近年來我國離婚率一直保持在較高水平,夫妻在辦理離婚時需要對共有財產進行分割,如果不能協商一致的就只有走訴訟渠道,但如果一方或雙方對一審判決有異議,可以選擇繼續上訴,那么,離婚財產分割二審會如何判決呢?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
如果沒有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第一次起訴離婚只要對方不同意,法院一般都不會判決離婚,于是當事人寄期望于6個月后的第二次起訴。但起訴幾次法院會判決離婚,這個問題沒有確定答案。有可能一次,也有可能需要二次,甚至三次、四次……因為法律對此問題并沒有明確規定,沒有明確規定就意味著法官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法官可以認為二次起訴即證明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判決離婚,也可以認為二次起訴并不能視為夫妻感情破裂,從而判決不準離婚??傊@兩種判決都是對的,都不違反法律。
一、《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首先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同時《婚姻法》還進一步規定了以下6種情形,只要符合這6中情形之一的,經調解無效,法院就必須判決準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6、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對于夫妻離婚時候財產的分割,規定是婚后共有財產可以協議分割分配,登記在各自名下婚前取得財產歸登記人個人所有。夫妻倆只能分割屬于兩人合法擁有的共有財產,不能分割分配他人合法擁有的財產。
《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三,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四、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綜上所述,關于離婚財產分割二審如何判決的問題,可分為兩個方面,一個是離婚判決,如果沒有出現必須判決離婚的六種情況,法院可將二審視為或不視為夫妻感情破裂,不管是否判決準予離婚都是符合規定的,另一個是財產分割判決,二審法院仍然會按照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十種情況進行判定。
2020年離婚財產分割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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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孫連永律師,天津得依律師事務所律師,天津律師協會會員,曾擔任過大型央企建筑公司和全國TOP10上市房地產公司的法律顧問,對建設工程領域和房地產領域比較精通。孫連永律師還擔任工商局法律顧問,代理大量工商登記撤銷、工商處罰撤銷案件,對工商系統比較熟悉。孫連永律師擅長領域涉及: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房屋質量糾紛、婚姻家庭糾紛、繼承糾紛、交通事故糾紛、勞動爭議糾紛、借款糾紛、承攬合同糾紛、租賃合同糾紛等,辦理案件幾百起,擁有豐富的辦案經驗,所承辦案件大都以勝訴或有利于當事人的方式結案。孫連永律師還擅長辦理:受賄罪、交通肇事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詐騙罪等刑事案件,辦案中通過會見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為犯罪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法庭辯護,提供法律幫助等等,對刑事案件的整個辦案流程、程序非常了解,有著豐富的執業經驗。孫連永律師在工作中,一直以誠為本,立足于當事人的角度分析問題、解決問題,力爭讓每一個案件都做到案結事了,深受委托人的信任和好評。孫連永律師愿以豐富的法律知識和執業經驗,為您提供更專業、更周到、更高效的律師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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