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限制】著作權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fā)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即以復制、表演、播放、展覽、發(fā)行、攝制電影
、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注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權利;以及許可他人
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
第四節(jié) 權利的限制
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
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
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fā)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
發(fā)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節(jié)目或者新聞紀錄影片中
引用已經發(fā)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
臺、電視臺已經發(fā)表的社論、評論員文章;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fā)表的講話
,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fā)表的作品,供
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fā)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zhí)行公務使用已經發(fā)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
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fā)表的作品;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
像;
(十一)將已經發(fā)表的漢族文字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在國內出版發(fā)行;
(十二)將已經發(fā)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規(guī)定適用于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
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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