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著作權限制
著作權限制是指法律規定對著作權人著作權的行使給予一定的限制,包括對著作權人本人行使著作權進行的限制和他人行使著作權人享有的著作權的限制。
法律之所以規定對著作權行使的限制,主要是因為:作為精神產品的作品與其他產品不一樣,它的價值只有通過轉化為社會效益才體現出來。作品具有可傳播性、信息性,社會要發展,文化要進步,就離不開作品的廣泛、及時的傳播;公民文化水平和素質的提高、公眾文化娛樂等精神消費水平的提高,都與精神產品中的作品的傳播有關。在這種情況下,為了不使著作權法授予作者的某些“專有權利”變成公眾獲得知識和整個社會教育、科學和文化發展的障礙,各國著作權法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對作者的“專有權利”(主要是經濟權利財產權)做一些限制。我國《憲法》規定,公民在享有權利的同時,也要承擔義務。限制著作權就是規定了一種義務,即作者對社會承擔的義務。
二、著作權限制的幾種情況
著作權的限制包括三種情況:一是對權利行使范圍的限制;二是對著作權行使期限的限制;三是著作權的地域限制。
1.關于著作權行使范圍的限制
限制著作權權利行使范圍,就是對著作權人享有的著作權規定一些“例外”。在“例外”情況下,對著作權人作品的使用不受其“專有權利”的限制,也不構成侵權。關于權利行使范圍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由法律規定,他人可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也不支付報酬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世界各國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的條件不同,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合理使用包括以下情況:
①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以個人使用為目的而使用)
②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作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
③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④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⑤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⑥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⑦國家機關為了立法、司法、執法的目的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⑧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⑨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收費用,也不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⑩對設置或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11.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12.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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