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驗筆錄是指人民法院為了查明案件的事實,指派勘驗人員對與案件爭議有關的現場、物品或物體進行查驗、拍照、測量,并將查驗的情況與結果制成的筆錄。
《民事訴訟法》第73條規定:“勘驗物證或者現場,勘驗人必須出示人民法院的證件,并邀請當地基層組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派人參加。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成年家屬應當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勘驗的進行。有關單位和個人根據人民法院的通知,有義務保護現場,協助勘驗工作??彬炄藨攲⒖彬炃闆r和結果制作筆錄,由勘驗人、當事人和被邀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p>
勘驗筆錄和照片、繪制的圖表,在開庭審理時,應當當庭宣讀或出示,使每個參加訴訟的人都能了解勘驗的事實情況,并聽取他們的意見。當事人要求重新勘驗的,如要求合理,確有必要的,可以重新勘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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