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書證與任意書證是什么
格式書證與任意書證是依照制作書證時是否具有固定的格式所作的分類。格式書證是指在已設定的格式內填寫預定的內容,表格內容與填寫內容共同構成該書證的全文。格式書證的內容一般比較規范,但有時預先設定的項目及其填寫的內容不能確切地和完全地表達填寫人的本意,在運用時要注意結合當事人的說明來判斷該書證的含義。
任意書證可由制作人任意表達其意志,在沒有外界形式限定的情況下,該書證應是其完整的意思表示,可以據以認定一定的事實。通常民事和行政訴訟中格式書證較為常見,刑事訴訟中任意書證較為常見。
書證是指文字端的書面材料,用于證明相關事件的真實的情況。文字材料中記錄的是事件的發生經過,作者的思想認識,或者是動作行為,還包括各種符號和圖案,詳細來說,就是比如合同文本、各種信函、傳真、圖紙、文件等都是書證。可以證明相關事實的物品都可以算作書證。所提供的原件包括原本、正本和副本三類。
特定形式的書證是其中的一種,按相關我國法律的要求,書證必須具有一定的法定形式或者完成一定的法定手續才具有效力,其他的就沒有此類要求。比如物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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