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該如何舉證
一切未經查證屬實,由司法機關、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收集到的,在訴訟中被提出用以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事實材料,是證據材料。
1、舉證方在向法庭提出證據材料時,應向法庭說明該證據材料的來源、種類及欲證明之事實。
2、證據材料為物證的,一般應提供原物。對于不宜直接提取的物證,或者易損壞、消失、變質、易燃、易爆物品等,可以提供該物證的照片、錄像,或對該物證的檢查筆錄等。
3、證據材料為書證的,應當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件、影印件、副本、節錄本等。
4、證據材料為檢查筆錄及鑒定結論的,應當提供原件。
5、證據材料為視聽資料的,應當提交未被剪輯、加工過的原始資料。
6、證據材料為證人證言的,若該證言對案件事實的認定起關鍵作用,則作出該證言的證人為關鍵證人。關鍵證人應當到庭作證。關鍵證人出庭確有困難且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可以直接提交書面證言。
7、證據材料有使用外國語言文字的,應由提供該證據材料的一方翻譯成我國通用的語言文字。證據材料的翻譯,應由專門的翻譯機構進行。
8、舉證應當及時。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
9、民事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在庭審中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對其不利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則免除陳述案件事實一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當事人的自認行為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當事人不得任意撤回其在庭審中所作的自認,除非有充足證據能夠證明其所作出的自認與事實不符,并且當時的自訴確屬重大誤解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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