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確定建筑工程一切險保險期限屆滿
如果沒有特別約定,正常是一年期限,實際以完工之日止。
建筑工程一切險是指對各種建筑工程項目提供全面的保障措施。即對不管是在施工期間工程本身、施工機具還是工地設備等所遭受的損失一律予以賠償,也對因施工而給第三者所造成的物資損失或者人員傷亡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八條?保險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三)保險標的;
(四)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五)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
(六)保險金額;
(七)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
(八)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
(九)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十)訂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約定與保險有關的其他事項。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
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二、建筑工程一切險的投保人應該是誰
建設工程一切險的投保人一般是承包人。如FIDIC《施工合同條件》要求,承包人以承包人和業主的共同名義對工程及其材料、配套設備裝置投保保險。我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規定,工程開工前,發包人應當為建設工程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因此,采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由發包人投保建設工程一切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二十六條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第二十七條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
第二十八條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第二十九條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如何確定建筑工程一切險保險期限屆滿”這一問題進行的解答,可見我國相關規定明確寫明了如果沒有特別約定,正常是一年期限,實際以完工之日止。建筑工程一切險是指對各種建筑工程項目提供全面的保障措施。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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