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保護期起始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39號)《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保護期限如下:
第十四條 軟件著作權自軟件開發完成之日起產生。
自然人的軟件著作權,保護期為自然人終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軟件是合作開發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軟件著作權,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軟件首次發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軟件自開發完成之日起50年內未發表的,本條例不再保護。
第十五條 軟件著作權屬于自然人的,該自然人死亡后,在軟件著作權的保護期內,軟件著作權的繼承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繼承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除署名權以外的其他權利。
軟件著作權屬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更、終止后,其著作權在本條例規定的保護期內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沒有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國家享有。
二、軟件盜版侵權的調查取證方式
1、公證取證方式,由權利人與公證機關工作人員一起作為購買者購買盜版軟件,并就所購軟件進行封存以及對整個購買過程進行公證。這樣的公證,在民事侵權訴訟中,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據,一般都能夠得到確認。對于軟件著作權侵權行為的公證取證中,應注意的是,由于計算機軟件不同于其他著作權,通過一般的拍照、復制等公證保全方式有時并不能達到證據所應有的證明力。因此,在計算機侵權取證中,應盡量聘請專家或專業計算機軟件侵權律師參與取證,增加證據的證明力;
2、通過行政執法手段對侵權行為進行認定。在公證機關工作人員無法進入的侵權地,無法通過公證取證的方式進行證據收集,此時可通過版權局對侵權地進行查處,對于行政執法機構已經認定的侵權行為,在沒有相反的證據情況下,法院都予以直接認定;
3、申請法院進行證據保全,但申請證據保全一般應提供侵權存在的初步資料,否則法院一般不予采納。
目前,我國對軟件著作權的保護還有期限限制,一般是50年,但是根據著作權人主體身份的不同,實際的保護期限截止點并不一樣。而如今,軟件著作權的權利人則更多的是企業法人。當企業不可避免地遭遇到計算機軟件侵權糾紛時,如何適當地進行舉證,成為訴訟勝敗的關鍵點。在涉及到侵權事實的舉證時,相對來說難度比較大。因為一般侵權發生地都不在企業控制范圍內,企業也沒有相應的適當途徑能夠進入侵權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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