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受益人為配偶,離婚后受益人怎么認定
人身保險受益人為配偶的,離婚后受益人的認定,首先需要確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是否為同一主體。
最新出臺的《保險法解釋三》第9條對此情形進行明確,“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主體時,根據保險事故發生時與被保險人的身份關系確定受益人;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為不同主體時,根據保險合同成立時與被保險人的身份關系確定受益人。就是說,丈夫為自己投保,丈夫既是投保人又是被保險人,受益人寫的是‘配偶”,一旦再婚,受益人就是現任妻子,不是原配。妻子為丈夫投保,丈夫是被保險人,受益人是‘配偶””,一旦經歷再婚,受益人依然是原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規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經被保險人同意的,人民法院應認定指定行為無效。
當事人對保險合同約定的受益人存在爭議,除投保人、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之外另有約定外,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受益人約定為“法定”或者“法定繼承人”的,以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二)受益人僅約定為身份關系,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主體的,根據保險事故發生時與被保險人的身份關系確定受益人;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為不同主體的,根據保險合同成立時與被保險人的身份關系確定受益人;
(三)受益人的約定包括姓名和身份關系,保險事故發生時身份關系發生變化的,認定為未指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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