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期違約的概念
預期違約也稱為先期違約,它是指在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無正當理由而明確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后將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來以后將不可能履行合同。我國《合同法》第10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預期違約的特征有哪些
1、預期違約是在履行期到來之前的違約。由于履行期尚未到來,當事人還不必要繼續履行其義務,此時一方的違約只是表現為未來將不履行義務,不像實際違約那樣表現為現實的違反義務,預期違約行為侵害的是期待的債權而不是現實的債權。當然,盡管履行期限尚未到來,由于合同已經生效,任何一方從事預期違約行為也屬于對合同義務的違反,因而也構成違約。
2、預期違約包括兩種形態,即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由于這兩種形態都是發生在履行期到來之前的違約,因此可以看作是與實際違約相對應的一種特殊的違約形態。
3、預期違約在責任后果上與實際的違約責任是不同的。一般來說,實際違約常常會造成非違約方的期待利益的損失,如一方急待原材料投入生產,因對方到期不交付產品使其不能按時投入生產從而獲得利潤。而就預期違約來說,一般造成的是信賴利益的損害,如因信賴對方履行而支付一定的準備履行的費用,因此兩者在賠償損失的范圍上是各不相同的。
相關知識:構成明示毀約必須要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必須是一方明確肯定地向對方作出毀約的表示。換言之,一方表示的毀約意圖是十分明確的,不附有任何條件的,如明確表示其不愿意付款或交貨等。
第二,不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正是由于一方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之后,將不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如不履行買賣合同中的付款或交貨義務),從而會使另一方訂約目的不能實現,或嚴重損害其期待利益,因此,明示毀約人應負違約責任。如果行為人只是表示其將不履行合同的次要義務,則不構成明示毀約。
第三,不履行合同義務無正當理由。在實踐中,一方提出不履行合同義務常常有可能會找出各種理由和借口,如果這些理由能夠成為法律上的正當理由,則不構成明示毀約。各種正當理由主要包括:因債權人違約而使債務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因合同具有無效因素而應被宣告無效;合同應被撤銷;合同根本沒有成立;債務人享有抗辯權以及因不可抗力發生而使合同不能履行等。在具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一方拒絕履行義務是合法的,因此不構成明示毀約。
以上的內容就是關于預期違約的概念和相關的法律特征,這是在合同違約糾紛中的一種。大家需要清楚的了解才能更好的進行處理,與之相關的是明示違約,關于其構成條件本文也有介紹,大家可以做個了解。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律霸網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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