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送達評估報告范本
因無法直接向下列被征收房屋相關權利人(含公有房屋承租人,詳見附表)送達評估報告,現向下列相關權利人公告送達青島市**區黃臺路**號片棚戶區改造項目的《分戶評估表》《裝修補償分戶評估表》。請下列相關權利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持該房屋權利的合法證明材料到青島市**路**號院內平房房屋征收現場辦公室(聯系人:楊*,聯系電話:1572625****)領取被征收房屋《分戶評估表》《裝修補償分戶評估表》,逾期視為送達。
相關權利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自送達生效之日起10日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復核評估申請;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青島市**區房屋征收安置管理辦公室
2017年3月2日
二、法律文書公告送達的條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前款之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8條之規定:“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因此,法院根據上述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頒布之前,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及開庭傳票時,不存在給當事人舉證期限,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頒布施行之后,根據該“規定”的提歐文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制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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