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足公告送達條件的,單位適用公告送達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前款之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8條之規定:“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因此,法院根據上述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頒布之前,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及開庭傳票時,不存在給當事人舉證期限,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頒布施行之后,根據該《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制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
在公告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之后,又給當事人舉證期限,通常做法是:×××:本院受理×××與你×××糾紛一案,現依法向你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內。公告期滿后30日為舉證期。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的第×日上午×時(遇節假日順延)在本院××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筆者認為在證據規定頒布實施之前按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及司法解釋的做法,當時沒有頒布證據規定,不存在運用證據規定給當事人舉證期限的問題,而證據規定是依據民事訴訟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的,根據“新法優于舊法”、“后法優于前法”的原則,證據規定頒布實施后應按證據規定執行,在送達起訴狀副本后,應給當事人的舉證期限,否則就剝奪了當事人的舉證權利,因此,在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的同時,應該給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并限期舉證。
對于人民法院的公告送達費用,在一般情況下,需要原告來承擔。要是你還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們律霸網的律師進行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建設工程合同可以適用留置權嗎
2020-11-09行政復議后撤銷能否加重處罰
2021-01-06司法部發布《五不準》通知的內容
2021-02-21注冊商標續展是什么意思
2021-03-03交通違規被拍照怎么處理
2020-11-08傷殘等級鑒定需要什么材料,如何鑒定傷殘等級
2021-03-22股東變更前的債務與新股東有關系嗎
2021-02-14合同詐騙是怎么處罰的
2021-01-03網絡商標糾紛可以起訴嗎
2021-03-16人身意外險可以抵扣嗎
2021-01-05什么是免責條款,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免責條款主要包括什么
2020-11-28人身保險費率是什么意思
2021-02-22擅自轉讓保險車輛 發生事故無權索賠
2021-02-21失業保險基金是專款專用嗎
2021-01-10汽車保險每年都交嗎?車險到期不買后果會怎樣
2020-12-30為什么要保險人向投保人明確說明責任免除條款
2021-03-11二手車買保險要注意哪些問題
2020-11-23繳納保險費有什么作用
2021-02-02土地承包的經營權抵押需要登記嗎
2021-02-15集體土地怎樣進行轉讓
2021-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