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送達收費標準
法院公告送達收費標準:250-1200元。
一、《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除非對方查收或者其家人也告知法院對方下落不明不知去向,否則必須公告送達。送達費用是需要原告墊付的,最后由敗訴方承擔。公告的載體根據媒體的不同價格也不同,當事人可以根據法院提供的公告價目表來選擇。
二、根據辦案實踐,通常公告一次收費標準在200至400元之間。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訴訟過程中因鑒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前款之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因此,法院根據上述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頒布之前,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及開庭傳票時,不存在給當事人舉證期限,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頒布施行之后,根據該“規定”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制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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