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糾紛的原因有哪些:
1、投保人對保險條款未加細讀即盲目投保。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被保險人理賠時最重要的依據。投保人投保前應仔細閱讀研究保險條款,尤其是限制投保人、被保險人權利或為投保人、被保險人設定義務的條款。否則,就有可能達不到保險的預期目的。
2、投保人對保險人變更保險條款未加注意繼續投保。保險合同訂立后,保險人在續保時會根據具體情況單方面變更保險條款,而投保人往往對此不加注意,從而給自己帶來不利的后果。
3、投保人瞞保、騙保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法明確規定,投保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必須恪守誠實信用原則,如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并拒付保險金。而實踐中,投保人瞞保、騙保的行為并不鮮見。
4、保險代理人不遵守代理職責違規操作。有的保險代理人為了攬取業務,夸大保險功能,隨意承諾保險利益,誘使消費者投保,為日后的糾紛埋下了種種隱患。
保險合同出現糾紛處理方法
協商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根據《保險法》及相關法規、合同條款的規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求大同存小異,自行解決糾紛的方式。
仲裁是指合同雙方對某一事件或某一問題發生爭議時,通過協商難以達成協議,根據申請,可由國家規定的仲裁機關依法作出裁決。
訴訟是依法提起要求解決保險合同爭議的一種方式。一方為原告,而被請求的一方為被告。如當事人一方認為人民法院的判決沒有滿足自己的訴訟請求或者不當時,在接到判決書的15日之內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就保險合同的訂立、履行或終止等事項與保險公司發生糾紛時,雙方應首先進行友好協商,爭取達成一致意見。協商不成的如果保險合同中約定了仲裁條款或雙方另有仲裁協議,應當向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仲裁條款和仲裁協議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從上面的內容我們可以知道,一般來說如果說是發生了保險糾紛的情況,我們協商不成功的時候可以想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把判決權交給人民法院來做定奪。您若還有疑問,可以通過律霸網律師進行在線咨詢,歡迎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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