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送達存在的問題
1.郵寄送達作用有限
目前法院對訴訟文書送達的首要方式是郵寄送達。由于郵政人員身份的限制,如果受送達人拒收訴訟文書,郵政人員無法邀請有關組織或單位代表見證進行留置送達。此外,常出現未核實受送達人身份,將訴訟文書送達給非受送達人的情況,造成工作上的被動。
2.直接送達簽收難。
涉訴當事人不愿簽收法律文書,為逃避法律責任,被告總是千方百計躲避送達。
3.留置送達見證難。
留置送達的送達回證上除了承辦法官和書記員簽名外,很少有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簽名。
4.沒有嚴格適用公告送達。
公告送達的前提必須具備兩個選擇前提條件:一是受送達人下落不明,二是用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方式無法送達。審判實踐中,一般采取郵寄送達或者電話通知當事人到法院領取訴訟文書的方式送達,一旦不知道當事人聯系方式或者郵件被退回,即采取公告方式送達。
5.郵寄送達的退還郵件沒有附卷。
從申訴、再審案件反映出來的情況看,時有退還郵件不在卷中的現象。
問題分析:
1.法律規定的送達順位與社會發展不適應。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首先應當采用直接送達與留置送達,在上述兩種方式送達有困難的情況下,才可以采用委托送達或郵寄送達。然而目前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案件承辦人沒有時間和精力單獨為案件直接送達,因此,法院多以郵寄送達作為第一送達方式。
2.法律規定不完善。
(1)送達地點單一。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以當事人住所地為送達地,受送達人的經營場所等地不是受送達地。
(2)簽收人范圍過窄。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送達簽收人限于同住的成年家屬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對于有相當識別能力的同居人或受雇人員則不屬送達簽收人之列。
(3)法律沒有對躲避送達行為規定必要的制裁措施。
3.留置送達的條件過于嚴格
留置送達的條件是:受送達人拒絕簽收訴訟文書,必須有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見證。由于基層組織界限難以把握,對于農民工、外來暫住人口等人員的基層組織難以確定。同時,是否到場見證,完全取決于基層人民組織人員的自覺,對于不愿或不配合法院送達的情況下,法院無能為力。
對策建議:
1.以郵寄送達為主,其他送達方式為輔。從實踐效果來看,郵寄送達目前仍應該是法院送達的主要方式,但不能過分依賴郵寄送達。除法院專遞郵寄送達外,不能忽略其他送達方式的功能。
2.法院設立專門的送達組。這樣從制度上保證了直接送達,彌補郵寄送達的不足。
3.完善送達程序。郵寄送達被退回后,首先考慮直接送達,直接送達過程中符合留置條件的適用留置送達。在直接送達仍不能送達,必須通過基層組織或其所在單位深入了解受送達人的真實情況后,確定當事人是否下落不明,決定公告送達。
4.公告送達在案卷中應當記明原因和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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