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委員會在對勞動爭議仲裁后,應當制定勞動仲裁書并送達到勞動仲裁申請人手里。那么,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該仲裁裁決如何處理?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該仲裁裁決如何處理?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該仲裁裁決如何處理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全文》第五十一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仲裁文書的,可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勞動仲裁書送達方式有哪些
(1)直接送達。仲裁庭派員直接送達。
(2)留置送達。受送達人拒絕接受送達的仲裁裁決書,送達人邀請見證人到場,在送達回執上證明拒收情況,把仲裁文書留置受送達人住處,即視為送達。
(3)委托送達。仲裁委員會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委托受送達人所在地的仲裁機構送達。
(4)郵寄送達。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郵寄送達。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5)公告送達。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或用其他方法無法送達的,可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建議咨詢專業的意見,詢問律霸網的專業律師來處理,以最大限度的維護自身的和合法權益,保護你的利益不受傷害。如果你有不了解的地方。也可以查找相關的法條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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