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審理時限是如何規定的?仲裁審理的結案與送達
依照法律要求,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的時限最長一般為兩個月。準確地說,仲裁庭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的60日內,對爭議案件作出裁決。據有關部門解釋,這里所說的"收到仲裁申請,是指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案件之日,沒有被解釋為其收到當事人仲裁申請書的實際日期。另外要說明的是,仲裁處理時限的起始時間,應以上述"收到仲裁申請"的時間為準(為《勞動法》中的規定),而不應依《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中所規定的"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作為起始時間。
實際中仲裁辦案時間有時會超過上述兩個月的期限。有關法規規定,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
另外,由于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可能遇到一些致使仲裁庭無法繼續審理的情況。這些情況可能使得仲裁委員會決定"中止"仲裁審理,而中止仲裁審理的時間,是不計算在上述兩個月的期限內的。因此遇有仲裁中止情形,仲裁程序便會要拖延一些時間。
仲裁審理的結案與送達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仲裁調解或仲裁裁決對案件審理結束,應將仲裁調解書或仲裁裁決書及時送達雙方當事人,并將審理過程中產生的一系列文書、資料出卷歸檔,以備事后查閱。
仲裁程序中的送達,是指仲裁機構按規定的方式和要求將具有法律意義的仲裁文書(如申訴書副本、調解書、開庭通知書、裁決書等)送交仲裁參加人的行為。依法送達,便會產生法律規定的后果,如調解書送達后,即產生法律效力;開庭通知書送達后,若被訴人拒不到庭且無正當理由,仲裁庭可以缺席裁決等。如果送達不符合規定的方式和要求,則不產生上述法律后果。如調解書送達時,當事人拒絕簽名和接收,則表示調解書不發生法律效力。
送達的方式一般應為直接送達。也就是應當直接送達受送達人,并由其在送達回執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蓋章。如果本人不在時,可交其同住成年親屬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仲裁委員會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簽收。
如果受送達人拒絕受仲裁文書時,送達人可邀請有關組織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執上證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把仲裁文書(如開庭通知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這種送達方式叫留置送達,一般不適用于仲裁調解書的送達。
還有一種送達方式為委托送達。如果直接送達有困難,可以委托當事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代為送達。
最后還有郵寄送達和公告送達方式。前者指以掛號寄出仲裁文書,以掛號查詢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后者指當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時,或者采用上述各種方式均無法送達時,可通過刊登公告,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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